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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关于印发《江西工会困难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16 20:08:00   来源:江西工会  作者:张晖 浏览次数:769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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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工会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省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制定《江西工会困难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江西工会困难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会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和送温暖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地方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四)上级工会拨付和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五)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六)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在日常救助和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中,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

(一)各级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了相应级别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1)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建档标准为“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2)省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建档标准为“全国级”、“省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3)地市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建档标准为“全国级”、“省级”、“地市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4)区县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建档标准为“全国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二)各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用于第五条第一款之外,可按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级财政帮扶资金涵盖不到的帮扶对象进行帮扶救助。

第六条  职业培训支出包括:租用教室(设备)、聘请教师讲课、购买教材、学员学习资料、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费用等。职业介绍支出包括:支付帮扶中心日常职业介绍发生的用工信息宣传资料、宣传板报、招聘会场地租金等费用。

第七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办公经费;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和通讯费用;培训机构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帮扶中心基建、维修、改造工程支出;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困难职工救助每户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需事先经地市级总工会审批后报省级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的,需事先经地市级总工会、省级总工会审批后报全总权益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因无收入或收入低、子女上学、患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贴,可以采取按月、按季补差生活费方式予以补贴,或全年定额式补贴,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充保险的规定补偿以及政府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的适当救助,可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其他相关减免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助学救助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上学子女的上学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每名学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职业培训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主要是用于困难职工的无业、待业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的求职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应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职业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工保字〔2014〕1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法律途径,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帮扶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困难职工的诉讼、仲裁、工资清欠等法律援助的补贴,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六)对于少数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救助标准的,需经本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省、市、县(市、区)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财务支出审批制度的要求履行报批和下拨手续。各市、县(市、区)工会本级安排的帮扶资金应统一集中到本级帮扶中心账户核算管理,按其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和绩效管理,按照工会和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每年1月底前帮扶中心应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年终,各级工会进行年度决算时,应根据帮扶中心年度资金收支决算表进行账务合并;年终决算后,本级工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帮扶中心”余额应与帮扶中心账上的“结余”数一致。绩效主要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问责。预算绩效目标要设计完善帮扶资金产出、效益、满意度指标的内容、年度指标值、评分标准,年度执行按照具体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每年要对帮扶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资金进行问责。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每季度末15日内应向本级工会财务部门、保障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各市总工会于每年初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汇总表上报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各级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具体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具备条件的要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财务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按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核算。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应采取实名非现金支付方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以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证;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附上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必须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其他类帮扶资金在出资单位(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少数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困难职工在领取现金时,必须在实名制登记表上本人实名签字作为报销原始凭证;因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代领人将现金转交困难职工后,应提供困难职工的签领单或其他证明。

第十四条  工会帮扶中心、职工学校自办职业培训申请支付费用时,需要附上支付费用请示、经批准的经费预算、职业培训计划(方案)、培训通知(包括培训日期、时间、培训内容、人数、所需培训费用及费用的支出范围等)、费用清单、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培训班结算单后附上培训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票据、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实名制登记表中除帮扶金额一栏不需填写外,其他项目需填写完整,并由参加培训人员本人签名;与经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培训的,申请经费时,除具备上述材料之外,应附有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拨付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回执凭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和驻会纪检组要加大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总工会对设区市总工会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对县(市、区)工会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各市总工会每年至少对所辖县(市、区)工会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和帮扶标准,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督查,制定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汇总编报所属各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预决算;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参与制定帮扶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具体帮扶活动,编制帮扶资金预决算。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财务管理,审核帮扶资金预决算,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对帮扶资金的财务检查。

(三)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四)驻会纪检组将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重点监督范围,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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