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申报全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的通知
赣工通字[2010]56号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中国工会十五大和江西省工会十二大以来,各级工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大学校作用,在基层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以下简称建家)活动,全面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密切与职工群众联系,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基层工会组织。为进一步树立榜样、激励先进,引导广大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推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省总工会决定在2010年表彰一批全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现将评选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申报数量及名额分配
今年省总工会拟评选表彰模范职工之家60个,模范职工小家60个,优秀工会工作者40个。名额分配原则上按2009年底统计的已建工会基层数为基数,同时参考2008年度评选分配情况和兼顾省产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统筹协调分配。
二、评选申报要求
评选申报工作以《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新形势新阶段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赣工发[2005]4号)为基本依据,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江西省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队伍稳定,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以及规范化建设情况;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情况等。上述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问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会基层组织,不能推荐授予荣誉称号。
基层工会委员会,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申报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必须是市(厅、局)级模范职工之家。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场)、车间(科室)工会小组申报全省模范职工小家,必须是市(厅、局)级模范职工小家。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中获得市(厅、局)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需达到60%以上。获得市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符合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条件的,可以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的比例不得低于分配名额的35%。
三、评选申报条件
(一)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条件
1、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条件
(1)领导班子能够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深受职工群众的拥护和信赖;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2)坚持并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职代会各项职权落实。厂务公开做到组织制度健全,工作规范,重点突出,注重质量,成效明显。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3)能够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和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效地协调了企业劳动关系,保障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4)工会组织能够站在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反映职工诉求,实实在在地为职工办实事。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认真履行帮扶困难职工的职责,帮助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使困难职工能够得到有效的帮扶。
(5)加强“四有”职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组织职工参加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并注意培养先进典型;加强对先进模范人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广泛开展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6)工会组织健全。主席按同级副职条件配备。农民工、派遣工的入会率在90%以上,能够严格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及经审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积极创建分会和工会小组“职工小家”。有一支不少于职工总数20%、热心为职工服务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7)建立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职代会监督安全生产制度,并能发挥作用;五年内无生产施工中重大伤亡事故。
2、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申报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工会负责人。企业依法支持工会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职工(包括农民工、派遣工)的入会率在90%以上,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董事会,其相关待遇和工作时间有保障。
(2)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参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订。落实《劳动法》、《工会法》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与企业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在研究讨论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能听取和采纳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3)能够遵守、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工业卫生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4)能够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制度,企业加入了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统筹。
(5)职工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文体等各项活动;职工关心企业生产经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6)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民主制度;企业依法拨缴工会经费;职工群众对本企业开展建家活动的认可率达到80%以上。
(二)省模范职工小家申报条件
1、能够协助班组长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岗位练兵等活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做得好。
2、班组民主管理工作做得好,重大问题(包括生产任务、承包方案、奖金分配、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审议,做到公开、透明。
3、做好班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班组长和党小组长搞好班组政治学习、文化学习和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各种教育和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4、能够开展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职工团结友爱、温馨和谐。
5、搞好工会小组自身建设。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和活动日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评议工会小组和班组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各项基础工作扎实,能够及时发展会员,按时收缴会费。
(三)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条件
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热心为职工办实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会工作不断有创新,得到本单位绝大多数职工和工会干部的拥护和信赖。
四、评选申报办法
(一)评选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分别组织实施。省总民主管理部对评选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按程序上报。
(二)申报江西省模范之家、江西省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从江西省总工会网站上下载申报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字迹工整,用16开纸打印,一式两份。经同级党委和各级工会同意并加盖公章,于2010年9月15日前,由各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报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三)请各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各推荐1个省模范职工之家和省模范职工小家典型经验材料(电子版),与登记表同时报送。
民主管理部电子信箱:mgb214519@yahoo.com.cn。
联系电话、传真:0791-8688816。
点击下载附件:
1、申报名额分配表.docx
2、全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登记表.doc
3、全省模范职工小家申报登记表.doc
4、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登记表.doc
江西省总工会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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