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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亮汽车公司不与务工者签订合同被裁决支付双倍工资

2010-05-25 05:18:19 作者:王海华 来源:江西工人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劳动合同案件,农民工赵春香因为单位迟迟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前辞职,通过仲裁拿到了双倍的工资,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据劳动部门统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

    迟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提出辞职

    赵春香是乐平市人,2008年3月1日她来到江西洪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从事客服专员工作。

    “单位迟迟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我上社会保险。”赵春香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上社会保险,我觉得工作没有保障。因此,我于2008年9月30日向贸易公司提出了辞职,贸易公司同意了我的辞职请求,并和我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然而,让赵春香没有想到的是,当赵春香向贸易公司讨要9月份未发的工资以及刚参加工作时交纳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和515元工装费时,贸易公司却拒不支付。贸易公司认为,当初单位与赵春香签了培训协议,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服务期还没到,小赵却提出了辞职,是小赵违约,要支付违约金,这些钱不能还给小赵。

    小赵对此很不理解,是单位迟迟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她辞职的,这是贸易公司的错。经过多次协商讨要未果后,小赵来到了南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小赵将贸易公司申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过调查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贸易公司自2008年3月起一直未与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贸易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属不履行法定义务,除依法补缴外,也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贸易公司应当返还小赵所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同时,贸易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因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日前,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贸易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8年9月工资880元;2008年3月至9月双倍工资518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0元;返还申请人押金1000元、服装费515元,并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3月至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者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的金额并不是很大,却很有代表意义,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小赵的代理律师、南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表示,劳动者熟悉了相关法律规定就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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